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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故车辆贬值损失的概念界定

作者:山西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辆鉴定评估 发布日期:2024-10-15 10:51:24 关注次数: 177 二维码分享

 鉴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要搞清楚车辆贬值的种类。车辆的贬值一般分为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
  实体性贬值也称有形损耗,是指机动车在存放和使用过程中,由于物理和化学原因而导致的车辆实体发生的价值损耗,即由于自然力的作用而发生的损耗。旧车一般都不是全新状态的,因而大都存在实体性贬值,确定实体性贬值,应依据新旧程度,包括车辆外观、内部构件或部件的损耗程度。假如用损耗率来衡量,一辆全新的车辆,其实体性贬值为百分之零,而一辆报废的车辆,其实体性贬值为,处于其它状态下的车辆,其实体性贬值则位于其间。
  功能性贬值,是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导致的车辆贬值,即无形损耗。这类贬值又可细分为一次性功能贬值和营运性功能贬值。一次性功能贬值是由于技术进步引起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现在产制造与原功能相同的车辆的社会劳动时间减少,成本降低而造成原车辆的价值贬值。具体表现为原车辆价值中有一个超额投资成本将不被社会承认。营运性功能贬值是由于技术进步,出现了新的、性能更优的车辆,致使原有车辆的功能相对新车型已经落后而引起其价值贬值。具体表现为原有车辆在完成相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在燃料、人力、配件材料等方面的消耗增加,形成了一部分超额运营成本。
  经济性贬值,是指由于外部经济环境变化所造成的车辆贬值。所谓外部经济环境,包括宏观经济政策、市场需求、通货膨胀、环境保护等。经济性贬值是由于外部环境而不是车辆本身或内部因素所引起的达不到原有设计的获利能力而造成的贬值。外界因素对车辆价值的影响不仅是客观存在的,而且对车辆价值影响还相当大。比如:2001年5月31日,国家总局、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列出被禁止的41家汽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187种车型的化油器类轿车及5座客车,从2001年9月1日起禁止上牌。
由此可见,交通事故所引起的车辆贬值实际上仅是实体性贬值的一部分,是使用过程中的“意外损伤”所导致的贬值。山西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辆鉴定评估 二、事故车辆贬值损失价格鉴定的法律依据
  至今为止,虽未发现有关法律、法规对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问题有明确规定,相关行业对此也无具体测算标准,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7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根据这一规定的精神,提出赔偿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应该是合法的,同时也是合情合理的。因为交通事故车辆虽经修理好后能正常行驶,但是车辆的驾驶性能和性能降低了,其使用年限可能会缩短,日后的维修保养费用可能会增多,车辆贬值损失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折价赔偿是指后受损车辆具备原有使用功能但价值却无法确认恢复原状,即发生贬值时所应采用的赔偿原则。折价赔偿的数额,包括修车费用和车辆贬值数额两部分,而不应仅仅是修理受损车辆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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