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公安部新规:电动滑板车、平衡车上道行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应认定为机动车
引言
电动滑板车、平衡车具有诸多的优点,不少人将其作为外出的交通工具。当事人骑行电动滑板车、平衡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形也屡有发生。发生事故后,电动滑板车、平衡车是否该被认定为机动车往往引起当事双方激烈的争论,有时甚至引发社会矛盾!!
公安部新规
公安部新规:GA 802-2019《道路交通管理 机动车类型》于2020年3月1日开始实施。标准中条款7.2.4规定“对叉车等以动力驱动的非道路车辆,上道路行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机动车的定义,应认定为机动车,无需确定其车辆类型”。
关键术语和定义
以动力驱动的非道路车辆
“以动力驱动的非道路车辆”,是指并非为在道路上行驶和使用而设计和制造、主要用于封闭道路和场所作业施工或者娱乐休闲,按照规定不能办理注册登记、由动力驱动(牵引)的车辆,如:叉车、场地观光游览车、全地形车、电动滑板车、平衡车等。——GA 802-2019《道路交通管理 机动车类型》
机动车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分析讨论
GA 802-2019《道路交通管理 机动车类型》中规定“以动力驱动的非道路车辆”包含电动滑板车、平衡车。
电动滑板车、平衡车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术语定义中“以动力装置驱动”、“供人员乘用”及“轮式车辆”的三个必备要素。
因此,按GA 802-2019《道路交通管理 机动车类型》中条款7.2.4规定电动滑板车、平衡车上道行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应认定为机动车。